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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第167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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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次日起,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包括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市民失踪不到两年,利害相关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失踪人员。宣布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主体条件: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与被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二)客体条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洪水、地震、战争等。如果你知道有人在某个地方,即使你很久没有回来,你也不能认为你失踪了。2、失踪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三)形式条件:申请必须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的法定手续宣布失踪,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
1、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2、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再者,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3、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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