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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时限多久?

2021-08-19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次日起,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包括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

相关法规

《民法总则》第40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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