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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待遇如下: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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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了职业病享受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患者。用人单位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康复费用、残疾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仍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获得赔偿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如实告知劳动者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3、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4、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获得赔偿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生活保障由最终用人单位承担;最终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职业病是以前用人单位职业病造成的,由以前用人单位承担。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诊断;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7、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康复费用。8、职业病患者变更工作单位,依法享受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况的,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
职业病也是工伤的一种,所以按照最高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依法请病假,其待遇如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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