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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了职业病享受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患者。用人单位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康复费用、残疾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仍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获得赔偿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如实告知劳动者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3、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4、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获得赔偿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生活保障由最终用人单位承担;最终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职业病是以前用人单位职业病造成的,由以前用人单位承担。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诊断;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7、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康复费用。8、职业病患者变更工作单位,依法享受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况的,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1)使用者应安排职业病患者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3)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人应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5)工人被诊断为职业病,但使用者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使用者承担。(6)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7)职业病患者改变职场,职业病待遇不变。(8)使用者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况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配置职业病患者。(9)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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