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 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劳动者患职业病想获得赔偿就必须要申请工伤认定,一般是需要先进行申报,然后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取证。以上便是ask.com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职业病工伤鉴定流程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ask.com律师。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的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病退待遇 关于病退,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病退。 江苏省政府第139号令规定,对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生产岗位;在1998年 7月1日后参加工作及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补缴的,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及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或按月领取的生活费按省政府第139号令有关规定,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组成,其中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增发调节金。在此基础上,其基本养老金或按月领取的生活费按正常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计算,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0人已浏览
457人已浏览
325人已浏览
17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