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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由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选择,没有约定的,由报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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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履行地按照以下规则确定(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2)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目标为支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房地产的,以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其他目标物的,以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即时结算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3)财产租赁或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4)以信息网络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以信息网络交付目标物的,以购买者住所为合同履行地的其他方式交付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其他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选择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由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地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4条合同或其他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选择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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