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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合法分包的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脱离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仍在履行总承包管理责任;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法转包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当事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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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条件。“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其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公共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相关活动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上下班途中”则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具体说来,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病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工程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由其他施工单位来完成的行为。 工程转包的形式通常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这两种转包只有形式上的不同,并无实质上的区别。
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七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准备工作、收尾工作的受到伤害的;工作时间内,履职受到暴力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公外出,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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