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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 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
执行异议听证规则的规定是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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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叫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提起的条件:一是必须是案外人提出。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的意见不作为执行异议。第二,案外人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执行标的。如果财产属于自己,或者执行人作为不作为涉及自己的权益。第三,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执行后应通过新的诉讼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外人可以对执行目标提出异议外,执行人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时,如发现有错误,应提出书面意见,报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并请上级法院批准。
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人员收到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立即审查处理,认为异议确有道理的,应当报请法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原执行文书确有错误,应撤销原裁判,按法定程序给予纠正。执行异议没有理由的,应当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恢复执行程序。
听证会,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等通过一定方式(常见为听证会)陈述意见,为立法机关审议法律法规提供依据的一种立法制度。该制度服务于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因而日益为学者和立法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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