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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生育的执法活动中,没有你所说的这种“先来后到”的说法。因为这并非是排队购物。在计划生育的执法实践中,只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比如说,A夫妻是2005年超生了子女,而B夫妻是2015年超生,但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当地计生部门先掌握了B夫妻的超生子女的证据,且查找到超生子女的当事人,即会对B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样道理,如果是先掌握了A夫妻的,那就自然会先处理A夫妻。
违反现行生育政策,当地计生部门确实会依法向你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你所说的超生罚款)。至于一辈子是否能够逃掉,那得看你们当地计生部门的工作情况。一般情况而言,你逃不掉。只要他们一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如果你拒绝缴纳的,他们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想逃就可以逃掉,那你说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还有用吗?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意识到些什么。
当事人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只要当事人接受过处罚,缴纳过罚款的,不会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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