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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分为积极的保护和消极的保护两种。积极的保护又称为事前保护,即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防患于未然。消极的保护又称为事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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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针对商业秘密给予权利人私法救济的相对面,就是强制侵害人承担违反商业伦理获取信息的法律责任。打击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行为的立法目的,不是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管理职能,也不单纯是为了鼓励创新。那么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哪些?
劳动者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与合同终止后,违反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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