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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垃圾中转站承包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 二、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负责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这是承包合同必须的条款,...
按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47》的要求,中转站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2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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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单行法,该法第三章第三节为“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其中第四十二条中做出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系统地对城市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法令,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按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的要求,中转站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2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3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同时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立交桥或平交路口旁。2大型商场、影剧院出人口等繁华地段。若必须选址于此类地段时,应对转运站进出通道的结构与形式进行优化或完善。3邻近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2.1.3在运距较远,且具备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条件时,宜设置铁路或水路运输转运站(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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