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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是由司机还是客运公司来进行民事赔偿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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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是由司机还是客运公司来进行民事赔偿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又规定了雇员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条件下,与雇主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雇员有条件的成为损害赔偿的主体。也就是说,本案中司机与客运公司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并不存在利益分配问题,若司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应由客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该司机与客运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该司机硬付全责。 2、关于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比例问题。此问题应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之规定进行实施,但投保人一方有重大过失则由投保人自行承担损失。
2012年12月2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引起交通事故的是套用你车牌的车辆,如果他套用你车牌的行为不是经过你同意的,那么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那辆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你同意他套用你的车牌,那么你就需要与他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赔偿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由您朋友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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