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示范区应当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的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广使用企业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培育信用产品的应用市场。政府有关部门...
企业即时信息可以补办申请!即时信息(InstantMessaging,IM),指可以在线实时交流的工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在线聊天工具。企业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以及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社会活动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信息提供单位是指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单位。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59人已浏览
3,907人已浏览
1,222人已浏览
1,2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