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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财产分割合同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中有规定了如果经查明没有发现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该财产分割协议则不予撤销和变更。...
——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私自同居所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他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如继承权。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财产分割仍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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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应该要均等分割,一般会根据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当中实际上的需求和其财产的来源进行合理划分,属于其中一方的个人专用的东西,仍然归个人所有。二是夫妻是分居两地管理或者使用其共同财产的话,在分割的时候应该归各自管理和使用的一方所有,如果两方财产悬殊太大的话,可以由获得更多财产的一方拿出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来补偿另外一方。三是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还没有共同生活到一起的,在婚前按照相关习俗给付了一定数额的彩礼,或者是因为给彩礼造成了给付方在生活上遇到困难的,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时候,可以提出请求让对方将彩礼退还出来。四是夫妻之间其中一方将其共同财产拿出来与其他人合伙经营的,其进行入伙的财产是可以让一方所有的,在之后可以由获得收入的一方将自己入伙财产价值的一半收入拿出来作为补偿。五是对于之前共同经营的没有产生收益的农业,在离婚的时候,应该要从有利于此生产经营的方面考虑,对其进行合理的分割或者是直接折价处理。六是对于夫妻双方对于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后面经过了修缮等工作,并且在离婚的时候也没有变更其产权,需要由房屋的所有权人拿出一定数额补偿给另一方。七是借助婚姻关系而索取过来的财物,在离婚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酌情返还,若是不能认定其是索要还是赠与性质的,一般会按照赠与处理。八是对于那些不适合分割使用的房屋,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判给一方所有,而另一方则可以获得房屋价值的一半的金钱作为补偿。九是在离婚的时候,一方所持有的知识产权还没有还是取得经济收益的,在分割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之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另一方相对适当的照顾。十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之后发生损失、消耗等的,离婚的时候另一方要求要用夫妻之间的共同资产来进行抵偿的,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可以看出,同居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仍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所以夫妻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依法进行分割。
离婚婚前财产问题一般是不需要解决的,因为婚前财产依法归一方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一方个人所拥有的财产为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有通过签订书面的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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