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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条件: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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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妇女,是可以判刑的,只是在执行刑罚的时候,若仍处于哺乳期,则一般不会收监,会采取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在法院判刑前,若在哺乳期内,则一般不会送看守所羁押,而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在法院判决后,若仍在哺乳期内,则一般是采取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监狱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留中心、拘役中心服刑的罪犯需要在监狱外临时执行的,由拘留中心或者拘役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主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临时监狱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复制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临时监狱执行的,应当制定《临时监狱执行决定》,说明罪犯的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指控、刑罚、临时监狱执行的原因和依据,并复制给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有监狱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留中心、拘役中服刑的罪犯需要在监狱外临时执行的,由拘留中心或者拘留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主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经批准的机关应当将临时监狱执行的决定复制到人民检察院。
监外执行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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