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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付执行前,法院可以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但是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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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是孕妇可以监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监狱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留中心、拘役中心服刑的罪犯需要在监狱外临时执行的,由拘留中心或者拘役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主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临时监狱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复制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临时监狱执行的,应当制定《临时监狱执行决定》,说明罪犯的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指控、刑罚、临时监狱执行的原因和依据,并复制给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有监狱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留中心、拘役中服刑的罪犯需要在监狱外临时执行的,由拘留中心或者拘留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主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经批准的机关应当将临时监狱执行的决定复制到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 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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