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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报销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
一、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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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享受范围:符合计划生育,且在生育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在职女职工。生育待遇:生育后按规定享受产假、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假:正常生育90天(其中十五天可以用于产前),晚育者增加六十天,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胎每增加一胎,增加十五天。生育生活津贴:按照产假规定天数享受:正常为三个月,晚育者增加两个月,难产增加半个月,多胎每增加一胎,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计算公式: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产假天数/30天(元以下四舍五入)。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后,顺产者可一次性领取补贴1800元,阴式手术产者可一次性领取补贴2000元,剖宫产者一次性领取补贴3800元。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1个月计发。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6个月内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提供并填报以下资料:(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三)生育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四)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需要提供住院医疗证明、住院医疗票据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记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将费用发给职工。相关知识延伸: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2、生育津贴。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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