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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
计划内生育二胎的,产假和生育保险待遇视同第一胎。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二胎”也能享受生育津贴,但因为生育津贴是与产假时间挂钩的,这就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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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胎生育津贴据上海市人保局介绍,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2013年5月1日前已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生育当月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4、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执行。 (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后生育或者流产的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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