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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医疗保险缴纳15年后,待遇如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 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公费医疗实行的现报现销制度,附着于工资之上,也就是月末发工资的时候一并发放,或者看病之后拿到单位财务部门报销。但是后来实行在扣除10%由个人承担之外,其余部分,实行实报实销。
(1)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2)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3)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门诊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住院费用报销95%,个人负担5%。(4)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2013年起取消公费医疗2013年1月起,南京市将取消公费医疗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全部参加职工医保,实现机关事业人员和企业职工统一制度政策、统一参保缴费、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医疗服务。据介绍,目前南京有参加企业职工医保人员330万名,有约20万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将和企业参保职工一样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持卡就医、购药,按照职工医保和大病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同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各参保单位可在参加职工医保外,另行建立单位补充。此前,江苏省除南京以外的其他12个省辖市已取消公费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失业和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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