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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寿险,兼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寿险中的保险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危险保险费;一是储蓄保险费。危险保险费是根据每年的危险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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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生效就可以主张理赔。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投保人超过应缴保费日期60天未缴纳保费,保险合同终止效力,从终止日起满两年未缴纳保费,且未与保险公司达成新的缴费协议,保险公司可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保险法》规定:第36条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投保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缴纳当期保费,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缴纳当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或投保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额。如果被保险人在定金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但可以扣除拖欠的保险费。第37条合同效力按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达成协议,投保人补充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合同终止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按定金规定解除合同时,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保险人需要提示投保人注意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是我们经常接触的合同,比如购买交强险、健康险、人寿保险等各种保险时,都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并且,为了业务上的便利,这些保险合同大多采用格式条款。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以,保险人需要提示投保人注意合同内容,并且,对于和对方有利害关系的条款,还应该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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