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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构成刑法第一百九...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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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欠款项。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犯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3、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目前很多的人都比较喜欢利用信用卡来进行消费,因为信用卡是具有透支这样的一种功能的,但是使用的时候还是需要注意自身的还款的能力,因为如果还不上款的话,会面临着催收,之后还有可能会面临着民事方面的诉讼活动,当然了如果说存在着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话,有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信用卡立案标准一万元恶意透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全额偿还,情节显着轻微,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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