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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12月16日起施行。 《解释》对信用卡“恶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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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其实,并不是拖欠信用卡的行为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出现拖欠信用卡的这种状况以后,银行肯定会对持卡人进行催收的,如果本人是暂时没有偿还能力,那也要想办法偿还信用卡,拖欠信用卡即使不构成犯罪,也会影响个人征信的。
恶意透支信用卡很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会以信用卡诈骗案起诉。而且这一立案标准必须达到相应的金额,即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万元。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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