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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所确定的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可以看出,从属性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的最大特色,也是认定主体之间是...
1、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交纳社会保险、办理工伤认定和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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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兼职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不定期的技术或信息咨询服务,即咨询服务;第二类是劳动者定期向用人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第三类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劳动,即劳动者因特殊情况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再提供劳动。因此,他们有时间和精力为第三方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劳动。就劳动关系的特点而言,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是用人单位通过购买劳动力和管理整个劳动过程来实现的。在这样的前提下,在第一种情况下,咨询兼职的基础是服务而不是直接劳动力。在服务过程中,劳动者是独立的,没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这类兼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第二种情况,包括三种情况: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每天不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的非正常全日制就业;每周周末或固定时间两天左右的全日制就业。这种兼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了特殊的劳动关系,其特殊性在于工作时间,但无论多么特殊,其本质仍于劳动关系。对于第三类,虽然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特殊情况,为第三方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劳动,当然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第二类兼职和第三类兼职中的劳动者和第二家用人单位实际上可以形成劳动关系,但在实践中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仍有争议,即劳动关系是否独特。如果劳动关系是唯一的,虽然从劳动关系的特点来看,兼职可以形成劳动关系,但不会因为劳动关系的唯一性而被认定。对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是否唯一。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是对劳动者外出兼职关系的法律明确性。劳动者可以外出兼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原单位不禁止或不影响原单位的工作。也就是说,劳动关系不再是唯一的。此外,《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就业的规定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允许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法律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可以订立多份劳动合同,基于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凭证,也可以看出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不具有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是为了保障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使用者的工伤风险。没有劳动关系,使用者就不能为此支付工伤保险,也不能认定工伤保险。如果在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过程中受伤,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用工活动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非雇佣关系第三方造成员工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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