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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
店转让了,烟草证应该及时进行变更登记。转让烟草店的,持证人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况下,采取买卖、出租、出借等形式将经营场所已转让出去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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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转让了,烟草证应该及时进行变更登记。转让烟草店的,持证人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况下,采取买卖、出租、出借等形式将经营场所已转让出去的,直接视为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视为行政许可事项发生改变。
店铺在进行转让之后,其经营使用的烟草证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若不进行变更登记的,应当被视为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烟草制品的销售关节,只有烟草专卖批发公司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公司,必须经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获到烟草专卖批发公司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司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准许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能够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准许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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