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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是否适用回避原则呢?那一般是怎么申请的呢?

2022-07-06
1、回避的种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申请期间:诉讼的任何阶段。 4、申请方式:书面或者口头,不论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5、告知程序: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申请回避后的处理和救济程序:法定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提出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作出复议决定。审查期间原则上刑事诉讼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除外。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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