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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况无权处分,但在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等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有效。即便没有证据证明出售房屋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也不会影响房屋...
另: 孙女士与郭先生结婚时没有住房,一直住着孙女士父母给孙女士弟弟买的婚房(即内部设施齐全)。结婚当天,孙家便听说郭先生对其媒人讲将来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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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居-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离婚纠纷 夫妻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同居是婚姻得以维系的基本要求,没有夫妻同居的事实,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无法实现,夫妻同居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夫妻间应有共同的婚姻居所; 二是夫妻应有共同的性生活; 三是夫妻间应有共同的精神,主要是相互理解与慰藉; 四是夫妻间相互扶助的权利和义务; 五是夫妻应共同享有的家庭生活的其他方面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同居义务。但是,基于同居在婚姻生活中的重要性,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婚后“未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一年”等视为婚姻已名存实亡,做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2条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做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同居既然并非夫妻的法定义务,夫妻一方自然不得提起履行同居义务之诉。对于夫妻同居问题,应由夫妻自我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志强迫与之发生性行为。如果一方不愿意同居或者不愿意继续同居生活,另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第32条请求离婚。
首先,生育保险是法律问题,并且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其中,《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条规定了属地原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如果你妻子符合计划生育,应当依照本规定,按照苏州市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盐城师范学院法学副教授,江苏盐城国磊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谨答
1、想问问大家在法律的角度我们应该怎么办?关于失踪三年毫无音讯的姨妈,关于这个赡养的问题?1)关于赠与,除经有亲属申请,经法院查明,确认你外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赠与有效;也就是说她给两万你的表妹是合法的。2)关于赡养,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的义务,但是这个只相对于父母,因此你外婆才能主张对你妈赡养权利,而你们不能主张,相反,你外婆能对你母亲主张该赡养的权利。3)关于失踪,你母亲可以申请宣告你姨妈失踪,但失踪的人的财产归其亲属管理,一般由其夫或子女。只要确定失踪两年以上,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该程序。4)失踪并不当然引起部分法律关系的发生和消灭,就是说不发生继承、终止赡养等法律关系的变化和发生。但是由于失踪,无法找到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等失踪结束后才能处理。5)失踪的三种结果。一是回来了,失踪状态结束,这个时候该做什么做什么,该赡养的还是要赡养;二是宣告死亡,这个法律严格规定了申请宣告死亡的次序,情面的不提起,后面的不能提起,估计你的个案没有人会提起或能够提起申请宣告死亡;三是失踪状态存续,这最可能是你个案的情况。这个情况下,基本你们对你姨妈的财产无法处置。:13补充问题2、我表妹在接受了这个赠与后,我母亲可以要求她赡养外婆么?法律会支持我们这个要求么?鉴于赠与和赡养、抚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你的表妹接受赠与后并不当然承担抚养的义务。当然从伦理道德的角度,你的表妹是应该履行这个义务的,但是法律上不能强制要求其履行。同时,法律也没有赋予你母亲要求你表妹赡养外婆的权利,这个权利只能属于外婆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后的外婆的监护人。综上,由于你外婆与你表妹之间的不是抚养遗赠合同,而只是赠与关系,所以你表妹没有抚养的义务,你们也没有要求其履行抚养、赡养的法律依据。最后,如果你们认为外婆由于年纪问题,对事情丧失了判断能力,可以请求法院对外婆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如果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则你母亲可能成为其法定监护人。但是,该程序需通过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而且在目前,一般只要老人有基础的辨识能力,不宜认为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这种操作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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