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优先适用保证合同的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对被保证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对保证责任范围的约定,虽实行意思自治,但因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责任是主债务的从债务,基于从属性原则,保证责任的范围及强度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及强度;其次,如果允许保证责任超过主债务的范围,将违反保证责任的从属性规则,可能产生滥用权利的后果;第三,保证责任超过主债务的部分,使债权人获得从主债务人处不能获得的利益,保证人对该部分承担后无法对主债务人追偿,对保证人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综合以上,在你们担保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法律是可以这么判的
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或法律规定所承担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当事人约定对于保证债务范围加以限制可以是多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只保证主债务,不保证利息、违约金、赔偿损失及其他债务;亦可以约定只保证主债务的一部分,或采取规定最高数额的方式,等等。当事人排除对某一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不一定必须以明确表示不承担该项债务的保证责任为要件,保证人只提出,就说明要排除对其他债务的保证,因而保证人对其他债务不应负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70人已浏览
245人已浏览
1,532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