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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所述情况,你总结的律师回复是正确的处理方案,法定代表人A虽然出具单方承诺书,但不具有公示效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何况单方承诺在一定条件...
要看具体案情,具体规定看下面,可以解决您提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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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未被交付法院审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为数人共同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结果的原因是共同的加害行为,各加害人都应对物质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应当看作是已经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属于遗产的清偿范围。 4.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若在国外一方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则不能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如果被告人在国外,首先要解决的就是送达问题,原告向法院提供对方在国外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法官先打电话给对方,询问对方的意见,了解他是否同意离婚,是否可以回国自己参与诉讼,还是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以及根据起诉书的内容,了解他对财产和子女问题的意见。如果被告不能回国,需要通知代理人办理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如果在国外一方联系不上,或者原告也不知道具体地址,那就非常麻烦了,法院需要通过外交渠道送达,如果外交渠道也不能送达诉讼文书,那就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然后法院缺席审理。提醒两点:如果被告不能亲自参与诉讼,如果被告是外国人,他的委托代理程序必须在国外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并在国内进行翻译。如果被告是中国人,他可以直接去中国驻外大使领事处办理委托手续公证。另外,国外的财产,如果双方无法协商,法院通常不处理,离婚后双方可以在财产所在国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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