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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空头支票的解决方法有: 1、与出票人协商,重新开具支票; 2、要求其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向当地的人民银行举报,对其进行罚...
空头支票指不能兑现,即取不到钱的支票。 对空头支票的处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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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空头支票的解决方法有: 1、与出票人协商,重新开具支票; 2、要求其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向当地的人民银行举报,对其进行罚款。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如果该出票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付款义务,其签发空头支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持票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出票人票据诈骗的刑事责任。
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人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将实施行政处罚。人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支票的使用量占同城结算总笔数的70%左右。但在支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还影响到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等。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发布了《通知》,从四方面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其一是将对开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行及其分支机构每日还会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其二是建立空头支票违规行为“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其三是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其四规定了罚款代收机构、出票人开户银行和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违规责任。如罚款代收机构若占压、挪用罚款,人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对其给予处罚等。该负责人还透露,下一步人行还会大力扩大支票的使用主体,尤其是推广个人支票的使用,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票据交换中心,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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