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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1、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在审判前提供非法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 2、程序启动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三、...
1、程序开始。在法庭调查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审判前的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提供相关的线索和证据。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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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非常严格,你光看法律条文是很抽象的,不容易理解。实务中,只有三种情况可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是刑讯逼供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第二,是通过暴力,威胁手段获得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第三,是搜集程序严重违法,有可能影响公证的实物证据(书证,物证)其他的所有证据,包括鉴定笔录,视听资料等都不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应定位为独立的审前程序。根据“两个证据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以通过依职权启动和诉权启动两种方式,并且被告人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前、庭审中以及二审都可以提出,可以说立法赋予了被告人充分的启动权。问题是,以上立法都没有明确定位该程序,导致立法上赋予的权利难以落实到实处,并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上述内容是为大家整理编辑的
证据合法性标准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排除非法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采纳标准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纵观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属于“区别对待说”,即有些情况下要排除,有些情况下可以不排除,而且法律赋予审判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对非法证据进行界定其实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般对于非法证据我国法院是不会采纳的,也就是说收集而来的非法证据不会起到任何的证明作用,相当于是作废的证据。同时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此时还可能会追究收集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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