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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审理程序: 一、立案受理; 二、庭前准备; 三、开庭审理; 四、上诉; 五、申请再审和申诉; 六、申请执行。...
劳动争议纠纷法院二审程序: (1)受理上诉。上诉的受理包括诉讼文书的接受和送达、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立案。 (2)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二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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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如下:1、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诉,提交起诉书和相关证据资料,按被告人数提交起诉书复印件和证据复印件。经审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立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天内向原告发送不受理裁定书。2、庭前准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5天内向被告发送起诉书复印件。诉讼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提交证明书.开庭发票。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法院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同时应做好开庭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联合诉讼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查询所需证据,并向当事人通知合议庭成员,主持庭前更换证据等。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首先书记发表法庭纪律,法官明确当事人到庭情况,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停或判决。法庭调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当事人可以在辩论阶段围绕本案的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由法官主持调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停协议,无法达成调停协议的一般由法官当庭作出判决。如果案件复杂不适合法庭判决,则定期判决。4、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可在法定期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日,裁定为五日。5、申请再审和申诉: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时,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申诉。申诉期限为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申请复审或申诉应当向作出有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审或申诉,必须提交复审申请书或申诉书,附上原审判文件,有新证据的,必须一起提交。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申诉不影响有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6、申请执行:判决书、裁定书、调停书、支付命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在上述文件确定期间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市民一年,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六个月。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般来讲是会组织调解的,但调解时遵循自愿原则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同意调解但是双方意见分歧比较大,即为调解不成,法院就会开庭审理。如果调解成功,一般会制作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一般签字之后就发生了法律效力,仲裁委会据此制作调解书后,会通知双方去拿或者邮寄给双方。在调解或达成协议签字之前最好咨询下当地律师,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防止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祈人作缺席裁决。 ②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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