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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辞职后,单位一般会办理档案转让手续,将辞职的员工档案转让出去。如果员工没有新单位,暂时无法实施新单位,员工需要先找人才中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辞职后,找到新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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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立即有新的接收单位,可以直接将档案、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关系转移到新的单位。如无新的接收单位,建议先将档案存放在人才市场等可以托管档案的部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开除、辞退等。,员工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根据规定,传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货,不得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进行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4)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在收据上签字盖章,并立即退回收据。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收据的,应及时询问,以防丢失。
辞职时,单位会将档案密封、加盖骑缝章。辞职后,可以接受档案的地方包括:1,有工作的,由新单位存档或者在新单位集体存档的人才中心存放2,没工作的,档案转回户口所在地区人才中心存放档案转移通常程序:新单位或者人才中心开具调档函,通过邮寄或者由本人持函到原单位提取档案,交新存档单位。1档案要尽快存入有存档资质的单位、人才中心,个人持有时间过长会造成死档现象,存档单位会不接收。2档案上密封的骑缝章,不可私自开拆,私自开拆过的档案,存档单位不接收。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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