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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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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扣分12分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发放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员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处应当在20日内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清除记分,返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绝学习或者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发放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员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处应当在20日内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清除记分,返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绝学习或者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评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计评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管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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