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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修订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39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
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发放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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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驾驶执照在一个评分周期内累计评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押汽车驾驶执照,汽车驾驶员应当在15天内到汽车驾驶执照发行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驾照扣12分后,就不能开车了,需要理论学习,合格后才能重新拿到驾照。在一个分周期有两次以上12分以上,需要路考。积分达到12分,驾照被扣留后,应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发放地,参加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知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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