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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请求法院判决对方不配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分割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还是拒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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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案,判决后对方不履行,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财产执行的期限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一审法院在六个月没有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判决不离婚财产诉讼费不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了,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要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被判决不准离婚的,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财产分割起诉对方不配合,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果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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