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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未竣工的工程,一般情况下不能办理结算。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办理: 1、固定单价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阶段结算的,可以按照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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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计提利息是在资产负债表日,而资产负债表日是年末还是半年末,不同的企业情 况不同. 分两笔做会计分录 1。计得长期借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2.支付长期借款利息时。企业都是通过银行划转款项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计提本月长期借款利息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3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各类变更签证以及各类索赔事件都属于工程价款调整因素,所以变更签证及索赔事件确认的款项都在工程价款范围内,而逾期利息属于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未付时形成的法定孳息,也在工程价款内。故工程价款包括合同约定计价方法计算的工程款、各类变更签订确认的款项、各类索赔事件确认的款项、逾期付款的利息等,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就上述款项一并要求结算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未完成的项目一般不能结算。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办理:1。固定单价承包合同可以分阶段结算的,可以按照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但必须通过,设计功能验收合格。2、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可以提前结算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3、其他情况下,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办理结算。按双方协商意见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其有相应规定: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中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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