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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范围: 1、预付款。 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工程款的计算范围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发包人可以根据完成工程的目标进行结算,根据单个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的阶段进行结算,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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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原因停工费的计算,发包方的原因而造成的停工、窝工,按停工期间的现场停工工人计算。机械原因停工的计算,其机械停置费按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机上人工四项费用之和,乘以实际停置台班数。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的起诉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按规定计算。
(一)利息是法定利息。发包方欠工程款时,除了要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要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承担的法定义务,不需要双方约定。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按应付工程款的日期计算。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了以下规定: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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