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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权中的姓名权,更具体就是姓名改变权。你满18周岁之后,当然可以改名。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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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审讯,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当场。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作出了《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更严格的规定,即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妨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外,应当通知其家长 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1)收养人无子女(指收养人从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3)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人只能办理一名养子女在京入户,如解除收养关系,须迁出被收养人的本市户口) (4)夫妻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症,年龄均满30周岁,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夫妻年龄均满35周岁以上,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2年以上 (5)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收养有生父母子女或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关系须确立2年以上,并共同居住生活2年以上其中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收养人须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固定合法的住所,身体健康,具有教育抚养子女能力 (7)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在本市捡拾的弃婴,并确立收养关系1年以上 (8)夫妇共同收养子女后离异,收养的子女判给一方抚养要求入户的,不受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40周岁的限制 (9)父母为合法夫妻均双亡,由在京的(外)祖父母抚养,且外省市无同等亲属,并确立监护关系或经公证的申请入户地居委会、村委会、(外)祖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监护证明 (10)父母及(外)祖父母均已死亡,由在京亲属抚养,且其外省市应无同等亲属,确立收养关系3年以上,并共同居住3年以上(1 1)收养子女北京落户18岁以内按照本市福利机构抚养的孤残儿童,收养人不受无子女或只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年龄不能超过18周岁(1 2)确立收养关系以办理《收养证》或办理收养公证时间为准。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山西省为例,年满1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现用姓名。公民变更姓氏的需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现用姓名。公民变更姓氏的需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第九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一)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其生(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九)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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