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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审讯,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当场。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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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1)收养人无子女(指收养人从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3)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人只能办理一名养子女在京入户,如解除收养关系,须迁出被收养人的本市户口) (4)夫妻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症,年龄均满30周岁,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夫妻年龄均满35周岁以上,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2年以上 (5)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收养有生父母子女或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关系须确立2年以上,并共同居住生活2年以上其中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收养人须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固定合法的住所,身体健康,具有教育抚养子女能力 (7)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在本市捡拾的弃婴,并确立收养关系1年以上 (8)夫妇共同收养子女后离异,收养的子女判给一方抚养要求入户的,不受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40周岁的限制 (9)父母为合法夫妻均双亡,由在京的(外)祖父母抚养,且外省市无同等亲属,并确立监护关系或经公证的申请入户地居委会、村委会、(外)祖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监护证明 (10)父母及(外)祖父母均已死亡,由在京亲属抚养,且其外省市应无同等亲属,确立收养关系3年以上,并共同居住3年以上(1 1)收养子女北京落户18岁以内按照本市福利机构抚养的孤残儿童,收养人不受无子女或只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年龄不能超过18周岁(1 2)确立收养关系以办理《收养证》或办理收养公证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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