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所谓破产保护,是指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或者债权人强制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无论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 债务人应当提出破产重组方案,安排债务偿还的期...
一、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债务人财产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人员的费用。 二、共同债务。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破产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破产案件中的清偿顺序,担保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具体体现在:有担保的破产债权不需要参与破产分配,可直接行使担保权利。《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破产企业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然后清偿给员工的所有费用;然后清偿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欠税;最后,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和普通债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2人已浏览
220人已浏览
229人已浏览
58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