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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2021-0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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