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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a案由

2022-03-09
A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可知,本案中,甲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中,调查并补充了王某亲眼看到黄某摔伤的证言,因此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证据,故此案除了甲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以外,甲市乙县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所以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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