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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收集好在用人单位上班的证据如工资卡、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2.提前30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保存好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解除劳动关系,然后离开。3.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未签署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
这种情况真是令人好头痛,痛归痛,但也要慢慢解决。可以向他们宣传一下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吗、这个合同,不是要辞职的人就不签,如果不签就试为不定期合同,随时可以解除此合同,如果签了,对双方都有个保证,最好做做工作,把合同签了。写了辞工书,如果资方未准,出现纠纷,你们是不能不理的。没签合同,这个责任本来就在你方,况且劳动法是保护事实用工关系的,还是尽快处理这类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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