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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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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行为人将他人作废的信用卡当成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大量持有,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故意和行为,但事实上行为人持有的是他人作废的信用卡,而刑法并不处罚持有他人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因而实际上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属于对象不能犯。 (2)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当成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大量持有,刑法处罚非法持有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但以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为前提。行为人不知其持有的是伪造的信用卡的,不能构成以伪造的信用卡为对象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也处罚非法持有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的行为,但以行为人持有的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为前提。行为人把伪造的信用卡当成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大量持有的,其主观上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但由于其认识错误,导致其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上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因而不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既遂,只能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由此可见,行为人将作废的信用卡或伪造的信用卡当成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持有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未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员2004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信用卡以自然人或单位的信用作保证,由此决定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则,将会使持卡人的资金处于巨大的风险中,同时也会给发卡银行或机构带来风险。因此,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根据我国发行信用卡的有关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持卡人因民事经济活动而违反规定将自己的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但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一般不会太多,并且有的还得到了持卡人的授权。故而这种情况虽属违法,但由于没有侵害他人的法益,因而不能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行为人非法持有大量他人的信用卡,没有得到他人授权,本人又无法证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应当以本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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