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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是如何规定的呢?

2022-08-11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员2004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信用卡以自然人或单位的信用作保证,由此决定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则,将会使持卡人的资金处于巨大的风险中,同时也会给发卡银行或机构带来风险。因此,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根据我国发行信用卡的有关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持卡人因民事经济活动而违反规定将自己的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但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一般不会太多,并且有的还得到了持卡人的授权。故而这种情况虽属违法,但由于没有侵害他人的法益,因而不能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行为人非法持有大量他人的信用卡,没有得到他人授权,本人又无法证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应当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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