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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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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是开发项目为了解决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建筑设备使用场所等功能需要所建设的建筑物,由于人防工程需要设置于地面以下,通常会和地下停车场合用,即战时为人防地下室,平时作为车库、储藏室使用。人防工程的土建施工不需特殊资质,有基本的土建施工资质即可(一般按建筑规模来区分),但人防设备的生产和按照就需要特殊资质了:具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省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备案证书》、《人防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各个地方略有不同,可以咨询下当地人防办。
地下车库归属权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当事人通过出售方式出卖地下车库的,车库所有权归买受人;通过附赠方式赠与地下车库,该车库所有权归房屋买受人;通过出租方式的,地下车库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权归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者平时对人民防空工程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第十七条明确,平时使用或者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转让、抵押、租赁人民防空工程。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防发〔2012〕5号)文件规定:“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长期出租使用权的名义变相买卖防空地下室。在目前国家对防空地下室产权尚末明确的情况下,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只允许短期租赁,每次租赁合同期不得超过5年。”综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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