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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作出的决定,不起诉或者免除起诉。但是,由于两者适用的条件和性质不同,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改...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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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存在免予起诉这一说法,免予起诉是原来检察院用的,内容是被告人虽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较轻可不予以刑罚处罚,所以不起诉到法院,在检察院直接作出决定免予起诉。现在这个规定没有了,直接可以决定不起诉。如果是在法院阶段的话,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你说的这种情况可在法院判免于刑事处罚。这样的没有案底,工作也能保住。
当然是免于起诉,取保候审只是暂时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并非案件的结果,而免于起诉是对案件作出最后定性,不起诉案件也就终结了,不起诉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未成年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法律规定达不到起诉条件的不起诉,而酌定不起诉,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附条件不起诉是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一般是有的,人民检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不提请人民法院审判而终结诉讼的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和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均可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免予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被告人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指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免除刑罚包括以下9种情况:①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刑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③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④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⑤预备犯罪的。⑥中止犯罪的。⑦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⑧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⑨犯罪较轻自首的,或虽犯罪较重但在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免予起诉的案件,必须制作免予起诉决定书。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被害人、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被告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害人或被告人如果不服,可在收到免予起诉决定书后 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或被告人 (见不起诉)。1996年 3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不再有免于起诉的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的检察院的不起诉,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存疑不起诉,一种是法定不起诉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应不起诉。通常情况下这是会留案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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