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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起诉和免予起诉都是人民检察院在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所作出的决定。但由于两者适用的条件和性质不同,特别是免予起诉一词在...
当然是免于起诉,取保候审只是暂时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并非案件的结果,而免于起诉是对案件作出最后定性,不起诉案件也就终结了,不起诉分:法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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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起诉和免予起诉都是人民检察院在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所作出的决定。但由于两者适用的条件和性质不同,特别是免予起诉一词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不再使用,所以这两个概念不能混同使用。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由 于免予起诉的取消,对于其适用的对象,则扩充到不起诉中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不起诉决定的适用范围是: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 凡是不起诉的案件.应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包庇罪自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起诉:(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三)经赦免处罚的;(四)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国的人民检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不提请人民法院审判而终结诉讼的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和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均可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免予起诉 免予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被告人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指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免除刑罚包括以下9种情况:①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刑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③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④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⑤预备犯罪的。⑥中止犯罪的。⑦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⑧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⑨犯罪较轻自首的,或虽犯罪较重但在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免予起诉的案件,必须制作免予起诉决定书。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被害人、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被告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害人或被告人如果不服,可在收到免予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或被告人(见不起诉)。1996年3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不再有免于起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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