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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建筑的性质是怎样的?

2021-08-22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 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 拆除。”结合《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一节对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对违法建筑的查处直至强制拆除过程中,一般分为四个行为,即违法建筑认定的 限期拆除决定行为,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公告或者通告行为,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行为及实施阶段的强制拆除事实行为等。

相关法规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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