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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货币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征收持有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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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对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 2、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合法建筑,未到批准使用期限拆除,在拆迁时,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补偿。 3、具体补偿办法是按照建筑面积的建设、安装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而建设、安装造价的确定需由有关单位进行评估。 4、如果依法应予补偿而房屋征收部门不予补偿,或者对补偿款有异议,那么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因此,建议你找出相关审批手续,查看剩余审批期限,如果符合补偿条件的,将审批手续复印后交拆迁部门进行补偿合算,如果拆迁部门不补偿或补偿标准你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你未经审批或者已经超过期限,就不要费事了,不但得不到补偿,可能还会因违章建筑而受到处罚。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办理安置房屋权属证书的,必须完善个人全产权过渡等相关手续。 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建成时间作如下处理: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建成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补偿。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后,2008年6月12日《中共三亚市委三亚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三发〔2008〕3号)施行之前建成的,按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建安成本予以补偿。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后建成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持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地上没有或者只有少量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或者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集体土地上安置对象在“一户一宅”以外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合法取得的房屋除外。 (二)集体土地上安置对象以外的人员在本村建设的没有任何权属登记和审批手续的房屋。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建成的,没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手续的房屋建筑物。 (四)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五)其他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主动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时间段未签订协议也未搬迁腾房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处罚。
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建筑拆迁补偿标准不同。首先要判断临时建筑是否违法或者在允许期限内,如果合法,可以在期限内补偿。如果违章建筑或超过允许期限,不能得到补偿。
关于临时建筑拆除是否给予补偿的问题,有关法规有明确规定。《拆迁条例》第17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时应当补偿。”《补偿条例》第24条也规定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面积的建设、安装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因此,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多少,关键要看房子的批准期限。当然,临时建筑的批准期限到期时,是可以申请延期的。 《某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具体规定:“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应限制在2年以内,因特殊情况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前2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但是,延期使用同样有一定期限,一般经申请可批准延期使用1年,到期后可再申请延期。如果最后一次延期申请未被批准,那么到期后就应该拆除。如果此时恰遇拆迁,当然不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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